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38_第十九章 律法

第十九章 律法

律法

在神學中,「律法」一詞通常是指神所啟示的道德準則,即神對其受造物所要求的行為規範。然而,這個詞在聖經中的用法並不一致。有時它專指摩西律法(Mosaic law),有時指整個舊約聖經,有時則指神對人類所頒布的任何義務。為了避免混淆,我們必須區分律法的不同層面,並探討其在神學體系中的地位。

律法的性質與分類

神學家們通常將律法分為三類:道德律(moral law)、儀文律(ceremonial law)與司法律(judicial law)。

  1. 道德律:這是神對其道德受造物所頒布的永恆準則,其基礎在於神的本性。因此,道德律是普遍的、不變的,且對所有時代、所有人類皆具約束力。十誡(Decalogue)即是道德律的總綱,它不僅是猶太人的律法,更是神對人類道德責任的宣告。
  2. 儀文律:這涉及舊約中關於敬拜、祭祀、潔淨禮儀以及與神聖潔相關的條例。這些律法具有預表性,旨在指向即將到來的彌賽亞及其救贖工作。隨著基督的降臨與救贖工作的完成,這些儀文律的實體已經顯現,因此其約束力已然廢止。
  3. 司法律:這是神賜給以色列國的民事與刑事法律。這些律法是為了規範當時以色列作為神權政體(theocracy)下的社會秩序。雖然這些律法體現了公義的原則,但作為具體的法律條文,它們僅對當時的以色列民族有效,並不直接適用於現代國家。

律法與恩典的關係

在改革宗神學中,我們必須嚴謹地處理律法與恩典的關係。律法並非救贖的途徑,而是神聖潔旨意的彰顯。

結論

律法是神聖潔、公義與良善的反映。雖然我們在基督裡脫離了律法作為定罪與稱義的權勢,但我們並未廢棄律法。相反地,我們藉著信心堅固了律法。信徒在恩典之約(covenant of grace)中,藉著聖靈的內住與成聖(sanctification)的工作,以律法為生活的準則,這不僅是我們對神恩典的回應,更是基督徒生命中不可或缺的實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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